回复内容:
根据省教育厅等六部门《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》精神:
1.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由流入地政府负责。即:由孩子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我市教育部门提出申请,由教育部门统一安排到指定学校就读。
2.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,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,但须向学校或教育部门提供以下材料:
(1)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本地暂住,有学习能力,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材料和要求在本地就读的书面申请;
(2)居民户口簿(或当地户籍证明);
(3)监护人在本地的暂住证(一般要求半年以上);
(4)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的证明(如: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、工商营业执照等);
(5)符合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有关证明(由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提供)。